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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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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四川省)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第三十三条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一般项目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告知承诺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等。 具有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等情形的项目,不列入一般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三十四条中: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应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属于“一般项目”:(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无手术功能的月子中心;(四)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六)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七)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丁、戊类仓库、厂房;(八)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及上述情形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速公路项目中的服务区)。注: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一般项目”。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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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汇总!
消防审验职责移交住建部门以来,部分项目存在“未审先建”“未验先用”“应备未备”等违法违规情形。相关违法情形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消防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本文汇总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处罚,避免大家在工程建设中“踩雷”。一、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二、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备注: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包含强条,但可能还涉及其他未明确列为强条但需严格遵守的内容(如带有“严禁”“必须”等词汇的非黑体条文)。在一些省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已明确,设计单位需注意。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四、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五、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审先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备注: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特殊建设工程应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验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应备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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