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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消防设计规范5.2.2条(建筑物防火间距)
5. 2. 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童的有关规定。 注: 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中自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似~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OO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百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OO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囚级确定。条文解释5.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1)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 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由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其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2) 5. 2. :主要考虑了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而全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又有困难的情况。因此,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全部面积的 5% 时,防火间距可缩小 25% 。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故要求门窗洞口应错开、不应正对,以防止火灾通过开口蔓延至对面建筑。(3) 5. 2. 2~ :考虑到建筑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诸如用地限制等具体困难,对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有条件的调整。。当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超出高度较高时,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面的影响。当两座建筑高度相同时,如果贴邻建造,防火墙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 6. 1. 条的规定。当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OOh ,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 3.5m ,但如果相邻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建筑或两座均为高层建筑时,该间距允许减少到 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考虑较低的建筑物着火时,火势容易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有必要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故规定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OOh两座相邻建筑,当较高建筑高出较低建筑的部位着火时,对较低建筑的影响较小,而相邻建筑正对部位着火时,则容易相互影响。故要求较高建筑在一定高度范围内通过设置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来满足防火间距调整的要求。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的规定。最小防火间距确定为 3.5m ,主要为保证消防车通行的最小宽度;对于相邻建筑中存在高层建筑的情况,则要增加到 4m本条注 和注 中的"高层建筑",是指在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民用建筑或相邻两座建筑均为高层民用建筑。(4) 5.2.2 6. 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对于回字形、 型、 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一般不小于 6m ,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本注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高层建筑主体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5) 5.2.2 :当确定新建建筑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时,可将该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视为四级后确定防火间距。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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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什么是房建类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题记:什么是消防设计重大变更?2025年7月24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审验质效若干举措》及配套文件,给出了答案,值得设计人员参考。文件规定:本细则所称消防设计变更,是指对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两种类别。其中重大变更应严格履行消防设计审查审批程序。· 消防设计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一)建筑专业1. 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包括: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等;2.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建筑类别、建筑高度、耐火等级的;3. 降低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4. 改变防火分区设置,改变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消防电梯的数量或位置的;5. 平面布局发生较大调整的; 6. 对安全疏散计算方式、参数进行调整的; 7. 改变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重要设备用房位置的。(二)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 改变消防水源的;2. 改变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包括改变系统类型、系统参数,增减消防系统等);3. 改变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位置或有效容积的。(三)建筑电气1. 改变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的;2. 改变消防供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3. 改变联动控制重要内容的。(四)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 改变防排烟方式的;2. 改变机械防排烟系统参数的。(五)其他1. 改变易燃易爆场所消防设计的;2. 改变特殊消防设计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执行情况的;3. 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消防设计变更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消防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鼓励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应全文执行。涉及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变更的从其规定。(二)属于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应取得施工图审查变更合格意见后,对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中,如抽查发现涉及一般变更情形的,相应消防设计变更材料应作为消防验收综合评定报告的附件上传行政审批系统。(四)对于难以直接判定属于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五)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并可结合本细则进一步制定具体要求。(六)其他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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